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

对保护要求的更新、完善,但不改变质量特色和产品形态,不涉及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变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变更申请审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变更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范围、质量特色和产品形态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后,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开展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变更公告,公告之日起2个月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变更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