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一章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审查认定、撤销、变更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等。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认定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