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

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产品名称与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产品名称与国家审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