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