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财务登记 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财务登记 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企业章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