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企业章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