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财务登记 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 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第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第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