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财务登记 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财务登记 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