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

组织形式变动;

分立或合并;

控股股东变动;

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