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定期监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净资金流出等流动性指标。

对高风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摸清资产、负债、存量投资项目真实情况,督促其提前落实还债资金,稳妥推进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破产、逃废债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