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管理制度,加强股东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诺承担以下股东义务:

如实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等信息;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配合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在必要时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不滥用股东权利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损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不侵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