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包括不良资产收购、追加投资等,其中不良资产包应拆包为对单个客户的投融资额,下同)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包括不良资产收购、追加投资等,其中不良资产包应拆包为对单个客户的投融资额,下同)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