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安全、合规的原则,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控制杠杆率。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