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参照适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的相关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