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债权追偿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规范追偿的程序和方式。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追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
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追偿;
非法占有被追偿人的财产;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被追偿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偿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追偿;
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追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