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择优采取债权追偿、债权重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债权转股权、租赁、核销、对外转让、委托处置、反委托、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资产。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探索处置模式创新,丰富处置手段,强化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功能作用。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探索处置模式创新,丰富处置手段,强化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