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

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