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高资产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以公开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资产处置标的价值五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者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

未经公开转让处置程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协议转让资产,以下情形除外: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不宜公开转让的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情形。

以协议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坚持审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对于收购的个人不良资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再次对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