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收购下列资产: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批量个人不良资产转让政策禁止对外转让的个人贷款;

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