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下列资产:

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外)持有的以下资产:

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

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

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地方金融组织、非金融机构通过收购或者其他方式持有的本条第(一)项资产。

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

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者对应份额。

本金、利息已违约,或者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

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逾期对公、个人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其中,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权,逾期个人债权类资产仅限批量收购。

非金融机构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资产为金融不良资产。

前款所称价值明显贬损是指资产不能保值或者不能为持有者创造价值,且公开市场价格或估值明显低于债权类资产本金或者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