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