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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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