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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政府规划建设政府收费公路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及对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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