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国家公路网规划、省级公路网规划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资金需求,组织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各项发行准备工作,规范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专项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