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