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