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