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3 分类处置 3.3.2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3.3.2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3 分类处置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 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 (2)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3.3.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