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