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发现问题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