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