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级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