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