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条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