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条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对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