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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中药材包括少数民族药材。 第二十八条 新发现的药材应当按照中药材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中药材标准管理的要求除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以及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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