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发现的药材应当按照中药材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处方药味涉及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中药新药注册上市的,应当按照《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