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十五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提出标准草案,向国家药典委员会申请新增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典委员会依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