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收载药材品种情况,及时调整其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在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同一药材标准即自行废止,并向社会公告。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