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风险控制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已发布的省级中药材标准开展修订、提高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校、协会学会、企业等参与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