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