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