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土地登记的期限;

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