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