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