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