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所有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