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1宗土地的,应当为2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1宗土地的,应当为2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