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