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篡改分数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