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