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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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